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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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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我国,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其程序分为审查和裁定两个阶段。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级人民法院负有监督和协助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工作的职责。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基层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裁定。这项监督和协助的职责,能够有效地保障财产保全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变更、解除、终结或者恢复财产保全措施的,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但是,如果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这一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中级人民法院还承担着协助执行工作的职责。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配合协助执行。这种协助执行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另外,中级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还应当积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将裁定情况在法院门户网站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互联网平台上向社会公开。这种信息公开,有力地保障了财产保全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总之,中级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承担着监督和协助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工作的重要职责,其作用不可忽视。通过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的监督和协助职责,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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