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程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确保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完结后有足够的财产可以执行法院的判决。
财产保全的异议申请是指对一审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起的上诉异议的诉讼请求。那么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应当何时提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异议申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如果裁定书没有送达,异议申请应当在裁定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可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以在正当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延长提出异议的期限。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决定延长期限。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最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这样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错过了提出异议的期限,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