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尚未对案件作出终局裁判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而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保全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保全期间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期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续期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财产保全续期应当提前10天申请。
财产保全续期申请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续期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职业或者身份证明等基本情况。 被保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职业或者身份证明等基本情况。 受保全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所在地点以及价值等内容。 要求保全的原因、事实和证据。 申请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申请续期的具体事由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证明保全期间届满的事实依据。 证明续期的理由和证据。 其他必要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续期申请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续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续期的理由要充分、真实、合法。 提交的证据材料要齐备、充分、有效。 申请续期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人民法院是否批准续期申请,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续期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