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财产保全
执行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作出协助执行判决之前,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毁损财产,规避执行义务,维护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执行前财产保全费
执行前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前财产保全程序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前财产保全费包括:
财产保管费 查封、扣押、冻结费 公告费 鉴定费 评估费 拍卖费 清算费 其他与执行前财产保全直接相关的费用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承担
执行前财产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预交的执行前财产保全费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预交。执行结束后,法院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多退少补。财产被保全后,被执行人有权申请撤销财产保全。如果申请撤销财产保全被驳回,则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前财产保全费;如果申请撤销财产保全被准许,则由申请人负担执行前财产保全费。
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日施行《关于执行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执行前财产保全费作出了以下解释:
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同时预交执行前财产保全费。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数额,不得收取过高的保全费。 对已经申请执行但尚未立案的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收取30%的执行前财产保全费。 对申请执行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的财产的,依法可以不预交执行前财产保全费。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方式
执行前财产保全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现金缴纳 转账汇款 在线支付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凭证
申请人预交执行前财产保全费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预交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凭证。该凭证是证明申请人已预交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有效凭证,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退还
执行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多退少补。申请人预交的执行前财产保全费有剩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退还给申请人。
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减免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执行前财产保全费予以减免:
申请人生活困难的 执行标的额较小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异议
申请人对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执行前财产保全费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