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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犯财产由谁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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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犯财产由谁保全

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和打击的重要保障措施. 嫌疑犯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确保判决的执行,维护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嫌疑犯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为了保证判决执行或者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逃跑或者继续犯罪,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近亲属的下列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与犯罪有关的财物;(二)依法应当没收的财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及其家属、近亲属的财产时,应当出具决定书,并交送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34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近亲属的财产时,应当出具决定书,并交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嫌疑犯财产保全的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对嫌疑犯财产保全的主体是: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划掉,人民法院不属于)

嫌疑犯财产保全的范围

嫌疑犯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一)与犯罪有关的财物

(二)依法应当没收的财产

(三)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近亲属的财产

具体包括: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

嫌疑犯财产保全的方式

嫌疑犯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查封: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近亲属转移、变卖、使用被查封的财产.

扣押: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近亲属的财产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代为保管,禁止其处分和使用.

冻结: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近亲属取款、存款、转帐和以其他方式处分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汇票、本票和支票.

嫌疑犯财产保全的程序

嫌疑犯财产保全的程序分为:

作出决定. 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对嫌疑犯财产保全时,应当出具决定书,并送达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者.

实施保全. 保全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笔录. 保全不动产时,应当由业主或者居住使用人在场,并且应当让其签字或者盖章; 保全动产时,应当制作清单,由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持有者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除保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后解除保全.

嫌疑犯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嫌疑犯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应当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保全财产时,应当有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并且与犯罪有关,或者依法应当没收.

保全应当依法进行:保全财产时,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不得滥用保全措施. 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保全应当尊重被保全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全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尽量减少对他们的影响. 对于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照顾

保全财产应当及时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判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财产.

结语:

嫌疑犯财产保全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确保判决的执行,维护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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