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变卖、损毁、隐匿财产,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标的物被转移或毁损,使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保全人所有 保全措施不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后十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请求事项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法院对异议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驳回异议 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裁定驳回异议,但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后十日内提出异议。 提供充分证据:异议应当有充分证据支持,否则法院可能驳回异议。 书面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 请求事项明确:异议书应当明确请求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追索债务。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对李某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李某认为冻结的财产不属于自己,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查,查明冻结的财产确属李某所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异议条件。故驳回李某的异议。
当事人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后,如果认为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或者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异议理由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当事人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注意及时提出、提供充分证据、书面提出、请求事项明确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