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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深圳
发布时间:2024-05-24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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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深圳

在深圳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的情形下,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深圳,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债务人准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减损的情形; 债务人已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致使履行债务能力减损的情形,但尚未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债权人持有债务人有效担保文件,但担保物已不存在或者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申请条件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或者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具有到期、明确的特征; 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的危险; 申请人对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数额具有明确的主张;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申请材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范围和数额以及提供担保的意愿; 证明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如合同、借条、欠条等; 证明债权到期的材料,如银行对账单、欠款通知书等; 证明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危险的材料,如债务人已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准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证据; 提供担保的证明,如银行保函、保险单等。

申请程序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需要采取查封、扣押保全措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后15日内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根据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数额,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禁止债务人转让、处分其财产。

注意事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滥用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 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增加担保或者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申请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保全措施,直到债务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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