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等行为而逃避执行,从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处分的手段。为了规范财产保全制度,维护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实施了严格的收费管理。
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动产、扣押动产:按财产价额的1%收取,最低不少于500元。 查封、冻结股权:按股权价值的1%收取,最低不少于1000元。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按股票市值的0.5%收取,最低不少于500元。 查封、冻结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按查封、冻结股权或上市公司股票所确定财产价额或市值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 查封房屋、土地:按评估价的0.5%收取,最低不少于1000元。 查封船舶、飞机:按评估价的0.2%收取,最低不少于2000元。收费减免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用: 申请人属于国家或集体,保全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申请人无偿为社会提供服务,保全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申请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保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申请人是低保户或残疾人的。缴费方式
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预缴。缴费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或法院划扣银行存款等方式。法院会根据财产保全的实际情况退还多余的费用或追收不足的费用。
其他规定
财产保全费用不包含财产评估、保管、变现等费用。这些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财产保全的,不收取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外诉讼中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按照《涉外民商事诉讼司法协助条例》的规定收取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作出裁定的,不另行收取费用。结语
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收费旨在规范财产保全制度,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预缴保全费用。如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保全费用。希望本文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收费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