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财产保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申请不当或法院审查不严,极易造成对被申请人的不必要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终审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适用作出了多项规定。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最高法院也存在着对财产保全适用不当的情况。
例如,在 (2020) 最高法民终 752 号案例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后,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并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然而,该案经过后续调查发现,申请人存在借诉讼权利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财产保全裁定。
财产保全错误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极大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资金流转受阻。财产保全会导致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从而使被申请人无法正常开展经济活动,影响其资金链的运转。 信誉受损。财产保全信息会被公开,被申请人的信誉将会受到影响,可能导致其无法获得贷款或与他人进行商业合作。 诉讼成本增加。财产保全错误会增加被申请人的诉讼成本,特别是对于被申请人是中小企业的案件,可能使其雪上加霜。财产保全错误的产生有多种因素,主要包括:
申请人不实申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可能会故意夸大或虚构事实,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定。 法院审查不严。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可能存在审查不严、核实不充分的情况,导致未发现申请人申报不实的证据。 保障性措施不足。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担保等保障措施,以防止财产保全错误带来的损害。但实践中,一些法院并未严格执行这些保障措施。为了防止财产保全错误的发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申请人审查。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加强对申请人的审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事实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证据支持。 提高法院审查力度。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深入核实申请人的事实主张,全面权衡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完善保障性措施。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担保等保障措施,以有效防止财产保全错误带来的损害。 建立申诉救济机制。对于被申请人受到财产保全错误损害的情况,应建立及时有效的申诉救济机制,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但其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民事诉讼的终审法院,在对财产保全的适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错误案例。为了防止财产保全错误的发生,需要加强申请人审查、提高法院审查力度、完善保障性措施以及建立申诉救济机制,以最大程度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