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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财产保全需要谁提出
发布时间:2024-05-25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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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财产保全需要谁提出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防止争议财产在诉讼程序中被处置或转移,从而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改变财产保全需要提出相应的申请,但不同情况下,提出申请的主体也不同。

(一)申请人改变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认为不当的,可以申请异议,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改变财产保全的申请。例如,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并非其所有,或者查封的财产价值远超于债务数额,从而申请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债权人改变财产保全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申请改变财产保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在财产保全后提供了担保,债权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也享有申请改变财产保全的权利。

(三)第三人改变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例如有抵押权或质权,那么第三人也享有申请改变财产保全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人民法院主动改变财产保全

除了申请人提出申请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改变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或者变更。

例如,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财产保全措施确实不当,例如保全措施过重、保全财产价值与债务数额相差悬殊等,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五)改变财产保全的程序

对于需要提出申请的改变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改变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

(六)效力

1、当事人申请改变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不履行提供担保等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主动改变财产保全的,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后,相关权利人不得以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为由,要求国家赔偿。

(七)案例

**案例 1:** 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抵押了自己的房屋。后王某未按时还款,李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王某的房屋。后王某发现法院查封的房屋是自己和前妻婚后共同购买的,并非其个人财产,遂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异议有理,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案例 2:** 张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并提供担保。后张某未能按时还款,陈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张某的银行存款。后张某向法院提供担保,陈某申请解除对张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法院经审查,解除对张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例 3:** 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马某的债务。法院经审查后,查封了马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后第三人王某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称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法院经审查,王某的申请有理,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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