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经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后,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变价,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财产保全查封具有以下效力: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查封的财产。查封后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抵押、出售等处分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他人转移或隐匿查封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查封的财产,否则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查封的财产在优先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后,方可解除查封,执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财产保全查封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保全申请。 冻结、查封财产。人民法院准予申请后,将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通知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查封决定送达被执行人。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财产保全查封执行的重点有:
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做到发现一处查封一处。 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在查封财产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得查封其所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家庭用品等。 保障担保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担保债权,应当依法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查封的财产在优先清偿以下债务后,方可清偿其他债务:
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 欠缴税款和其他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税费; 劳动报酬; 生活费; 赡养费; 抚养费; 担保债权; 执行费用。财产保全查封的执行应当接受监督,主要包括:
当事人监督。当事人有权参与查封执行的各个环节,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建议和意见。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监督财产保全查封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法院对财产保全查封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财产保全查封是一种重要的执行措施,对于保障被执行人债务的及时履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财产保全查封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做到规范、公正、高效,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