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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以后 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5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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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以后 财产保全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而对该财产实施强制控制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调解以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调解书尚未生效 调解书已经生效,但尚未全部履行 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但债权人仍担心债务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调解书尚未生效

调解书尚未生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毁损、转移证据等情形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于弥补的损害的 为防止产生新的损害

当事人申请调解书尚未生效前的财产保全,一般需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调解书已经生效,但尚未全部履行

调解书已经生效,但尚未全部履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无需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财产保全仅限于尚未履行的部分,已履行的部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再局限于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限制性情形,只要债务人存在履行不能的可能,即可申请财产保全。 li>调解书自生效之日起满二年尚未全部履行,或四年内因债务人怠于履行调解书的行为,导致生效的调解书无法执行而申请执行的,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调解书已经生效但尚未全部履行前的财产保全,一般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但债权人仍担心债务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但债权人仍担心债务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信用证保全申请。

信用证保全是债权人向银行申请,要求在将来债务人可能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时,经债权人通知银行后,银行立即冻结债务人存款或支付存款的信用凭证。申请信用证保全的,当事人无需向法院提供担保,但需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不足部分由银行向当事人提供信用。

当事人申请信用证保全,一般需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银行经审查,认为符合信用证保全条件的,对债务人开具信用证。债务人收到信用证后,无法处分其银行存款,债权人随时可以通知银行冻结债务人的存款。

财产保全的内容

财产保全的内容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等。

冻结:是指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 扣押:是指对债务人的动产或权利采取扣押措施,将其置于法院或有关部门的控制之下。 查封:是指对债务人的不动产、机器设备等采取查封措施,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经执行完毕、执行和解、执行终结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一般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结语

调解以后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调解以后,遇到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情况时,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以后的财产保全与调解前后的财产保全在条件、程序和执行上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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