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藏匿财产,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必要时可以延长。
**被申请人财产被保全后的权利**
被申请人财产被保全后,虽然其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但仍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解除保全 请求人民法院补齐保全数额 请求人民法院变更保全方法 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的财产进行清点、封存或保管 申请保全范围外的财产获得保全 申请国家赔偿**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的财产数额已经足够赔偿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诉讼结束后,未再维持保全的 其他不符合保全条件的**被申请人如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解除理由和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解除裁定;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被申请人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可以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结语**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被申请人财产被保全后,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不服,也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