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再3971号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北京市朝阳区XXX路XX号被申请人:YY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号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赢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XXX路XX号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YY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诉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的财产。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X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支付的定金600万元后,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项下义务。
二、申请人遂提起诉讼,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6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00万元。
三、本案正在审理中。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现将涉案房屋进行出租,且正在筹划将其出售。一旦被申请人将涉案房屋出租或出售,申请人的胜诉利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被申请人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针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未提出书面答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到期债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轮候拍卖的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XXX路XX号不动产(登记编号为京朝朝不动产权第123456号)。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并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逾期不提交担保的,本裁定失效。
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审判长:XXX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附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YY公司
执行标的: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到期债权。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银行存款或其他到期债权向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注: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