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临时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人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立案时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才能有效地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下面就财产保全如何立案进行详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损害的可能; 申请人有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是财产保全立案的关键条件。该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即可。
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根据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对于民事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于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于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1. 提交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 保全措施; li>申请的事实、理由以及所提供的证据;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2. 提交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证明申请符合立案规定的证据材料,包括诉讼状副本、身份证件、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等。
3. 交纳保全费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价值和保全措施的性质确定。
4.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证据是否充分; 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及是否会被转移或处分; 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 扣押: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由法院保管或委托他人保管。 冻结:禁止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其他财产被转账或提取。 禁止行为: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如清算、解散、关闭营业场所等。保全措施的采取应当以不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生活和生产为原则,并且应当符合保全财产的目的和范围。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的事由主要包括:
发生申请条件已经消失的情况; 申请人撤回申请; 经过审理,确认保全措施不需要继续维持。被申请人对于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总之,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临时措施。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做到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