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概况:**
原告: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被告: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标的物: 规格型号: 数量: 价值: 用途: 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 被保全财产的现状: 被保全财产的权属情况: 被保全财产的负担情况:
**请求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本院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1.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被告)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3. 禁止被申请人(被告)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
**保全的理由:**
1. 原告(申请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争议的合同纠纷,被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 2. 被告(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但拒不履行,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可能; 3. 原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原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保全费用的承担:**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保全申请得到支持,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其他事项:**
1.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被申请人(被告)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3.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向本院报告执行情况。 4. 本院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随时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特此裁定。**
裁定人: 日期: 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