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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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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引言

劳动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是劳动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制度。通过财产保全,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争议未得到最终解决之前,预防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从而确保劳动仲裁结果的切实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一方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对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申请条件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具体的劳动争议; 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正在转移、隐匿财产; 申请有证据证明; 提供担保。

申请程序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担保方式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质押、抵押、保证或仲裁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查封:禁止用人单位处分查封的财产。查封财产不得妨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扣押:将用人单位的财产转移至仲裁委员会保管处。扣押物保管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冻结:禁止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动用特定账户的存款。冻结资金不得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工资金。

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仲裁程序终结之日。仲裁程序终结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如果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劳动者胜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提供新的担保或者增加担保;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且劳动者同意解除; 撤回申请; 仲裁委員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劳动者胜诉。

注意事项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收集和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提供充足的担保,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 注意保全期限,及时申请延长期限。 如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仲裁结果的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慎行使财产保全权力,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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