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费在北京财产保全程序中至关重要。本文旨在全面阐述北京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规定,帮助申请人深入了解担保费缴纳、计算、退还和减免等相关内容,以便妥善做好财产保全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保证其行为不损害被保全财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担保性费用。担保费的目的是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避免因保全不当给被保全方造成损失。
根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费金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请求保全标的为金钱的,担保费金额为保全标的金额的10%。 请求保全标的为动产的,担保费金额为保全标的评估价值的15%。 请求保全标的为不动产或其他难以评估价值的财产,担保费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和情况确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5日内缴纳担保费。担保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局汇款的方式支付。缴费凭证应当在5日内提交给人民法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且保证金数额可以按照担保费数额减半计算:
申请人是享受国家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经济困难。 申请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原告的。 有其他理由不能缴纳担保费的。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退还已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费: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 担保费由他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依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解除对其保证人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退还担保费后10日内将担保费退还给申请人。
申请人对担保费的计算、缴纳、退还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供担保费后,应当对因申请保全措施给被保全财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费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补足差额。
以下事项在申请北京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必须存在财产面临被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况,且有证据证明存在该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财产状况证明、保全申请理由和证据等。 人民法院查收财产保全担保费后,会出具保全裁定书,申请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送达裁定书,并配合执行。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起诉讼,或对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不服又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并退还担保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是北京财产保全程序中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应当充分理解担保费的规定,妥善缴纳、使用和退还担保费,避免因不当保全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同时,人民法院也要严格审查担保费的计算、缴纳和退还情况,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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