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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再起诉财产保全费用
发布时间:2024-05-25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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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再起诉财产保全费用

前言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胜诉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往往会发生撤诉后再起诉的情况。但撤诉后再起诉,新的诉讼中是否还能继续适用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财产保全费用如何处理,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值得学术界和实务界深入探讨。

一、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认定

对于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原告撤诉或者擅自解除执行行为;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保全不当,决定解除保全措施。

原告撤诉,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故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的行为。撤诉后,原先的诉讼程序即行终结,原告对该案的诉讼请求权消灭,法院对原告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自然也应予以解除。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不当,决定解除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查过程中,发现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例如保全财产与争议的标的不相关,保全措施过重,保全方式明显不当等情形,为了纠正不当的保全措施,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二、撤诉后再起诉是否适用原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撤诉后,如果又要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标的再次提起诉讼,那么是否还能适用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讨论:

原先的财产保全申请尚未审查: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法院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此时原告撤诉,则其并未拥有合法的财产保全权利,自然不能在第二次诉讼中沿用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第二次诉讼中应当重新审查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案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原先的财产保全申请已被驳回: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被法院驳回,此时原告撤诉,则其并未拥有合法的财产保全权利,自然不能在第二次诉讼中沿用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第二次诉讼中应当重新审查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案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原先的财产保全申请已被准许: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被法院准许,此时原告撤诉,则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保全的财产应予返还。但是,当事人在撤诉或者调解、和解协议中约定由原告继续享有财产保全权利的除外。”因此,原告撤诉后,如果当事人在撤诉协议中约定由原告继续享有财产保全权利,则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然可以继续适用。

三、撤诉后再起诉中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

撤诉后再起诉,原先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有效,都涉及到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3条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因此,在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撤诉后再起诉中所产生的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原告继续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在第二次诉讼中再次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属于新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当对该申请重新审查,根据案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原先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与新的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四、法院对财产保全费用担保的掌握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准许财产保全申请时,往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造成被执行人的损失。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是保证金担保,那么法院可以通过扣除保证金的方式来支付财产保全费用。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是第三方担保,那么法院可以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从保证人的财产中扣除财产保全费用。当然,法院在扣除财产保全费用时,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扣除,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结语

撤诉后再起诉财产保全费用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有效、撤诉的原因、当事人的约定等因素。只有对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适时恰当地适用,才能既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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