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担保人的财产是指对担保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等措施,以防止担保人处分或隐匿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保全担保人的财产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当债权人认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将作出裁定,责令担保人不得处分或者转移其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在保全期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或扣押担保人的财产,以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措施,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前,不会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保全裁定并不意味着担保人的财产已经构成对债务的担保。债权人需要在保全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等执行措施。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或者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将撤销保全裁定,并责令债权人赔偿担保人的损失。
总之,保全担保人的财产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担保人处分或隐匿财产,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