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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财产担保如何收取
发布时间:2024-05-25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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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财产担保如何收取

法院保全财产担保,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变更其财产,以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一、担保财产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担保一般为金钱,也可以动产、不动产。其中:

金钱担保: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动产担保:包括汽车、珠宝、书画等。 不动产担保:包括房屋、土地等。

二、担保金额

担保财产的价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能够担保债务人履行生效裁判结果为限度。具体担保金额的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及其他有关情况裁定决定。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诉讼请求的总金额。

三、担保形式

法院保全财产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保证担保

是指由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并能够承担无限清偿债务的责任。

2. 抵押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标的物,提供给抵押权人,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 质押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物变卖的价款就近清偿债务。

4. 留置担保

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持有债权人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留置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财产,在债务履行完毕前不予返还。

四、担保手续

法院保全财产担保的具体手续如下:

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保全财产的书面申请。 提供担保:申请人根据法院的裁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执行保全:法院依法执行保全措施,限制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变更财产的行为。

五、担保的保管

法院保全财产担保的保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人民法院保管

是指法院将担保财产收归保管。

2. 银行保管

是指法院将担保财产交由银行保管。

3. 保证人保管

是指法院将担保财产交由保证人保管。

六、担保的解除

法院保全财产担保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当事人申请

被保全财产的被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在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

2. 人民法院主动解除

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经审查认为解除担保不影响判决执行的,应当主动解除担保。

七、担保的责任

法院保全财产担保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担保人责任

保证担保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 银行保管人责任

银行保管担保中,如果银行未经法院同意擅自交还担保财产,或者致使担保财产灭失、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保管人责任

法院保管担保中,如果法院保管不善致使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者擅自解除担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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