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恶意保全
恶意保全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应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以逃避债务清偿。恶意保全属于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严重的损害。
二、恶意保全的解除
被申请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恶意保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保全财产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书中应当阐明保全措施不合法或不当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收到异议书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将解除保全措施。
2、申请保全复议
被申请人还可以在保全裁定作出后申请保全复议。保全复议由上一级法院进行。被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合法或不当。复议法院对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后,可以维持原裁定、变更裁定或撤销裁定。
3、提起撤销之诉
如果异议或保全复议均未成功,被申请人还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之诉应当向保全财产的法院提起。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应当证明保全措施不合法或不当。如果法院判决保全措施不合法或不当,将撤销保全裁定。
4、执行和解协议
被申请人也可以与申请人协商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应当约定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双方在履行和解协议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三、解除恶意保全的证据
在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保全复议或提起撤销之诉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合法或不当。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
债权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债务关系的证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 保全措施明显超出了债权数额的证据; 申请人是恶意提起保全申请的证据,如申请人在保全前曾多次骚扰、恐吓被申请人等;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四、解除恶意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解除恶意保全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收集证据,越充分越好; 选择合适的解除途径,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耐心应诉,积极参与诉讼,在法庭上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 保存好相关材料,以便日后维权。五、结语
恶意保全是一种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申请人一旦遇到恶意保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除。通过提出异议、申请保全复议、提起撤销之诉或执行和解协议等途径,被申请人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恶意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并耐心应诉,在法庭上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