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函是一种由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件,用于冻结或没收个人的资产。它的作用是防止资产被转移或处理,从而确保债权人或原告在诉讼中获得应有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因下列情形之一裁定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之可能的; 当事人双方对涉案财产归属存在争议,需要保全以维持案件事实的现状; 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或者缩短。
法院发出财产保全函后,必须立即执行。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执行,比如法院执行人员、公证处或者律师事务所。
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会产生重大影响,包括:
资产被冻结,无法自由支配; 影响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 可能会面临债权人或原告的催债或诉讼; 如果被申请人是企业,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和信誉。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常见的解除方式包括:
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以替代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或者保函。 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规定的义务,自动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目的消失:如果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消失,法院会自动解除保全。 异议: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函提出异议,法院会重新审查并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过期间满: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法院应该解除保全。招商发财产保全函是一种强有力的司法手段,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或原告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一旦收到财产保全函,应及时了解保全的范围和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