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防止这一损害的发生,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危险的,如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常见的财产保全种类有:
冻结存款:禁止银行动用账户中被冻结的财产。 查封动产:将明确的物品置于司法机关监督之下,禁止处分或转移。 查封不动产:禁止处分或转移所查封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扣押提取动产:将特定动产从债务人处扣押提取出来,由法院保管。 禁止合同履行:禁止当事人履行相关合同,以免造成损失。 禁止转移财产:禁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以免逃避债务。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如财产转移、隐匿、变卖等证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及价值证明(如不动产证书、银行存款凭证等)。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是否有保全请求权。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分的损害。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是否充分。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保全条件,将裁定准予保全;如果不符合条件,将裁定驳回申请。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符合保全请求权。 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保全措施不当或有权申请执行人士请求解除的。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请求解除保全的。 保全期间届满。如果因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当,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救济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应当慎重考虑其利弊,避免不当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