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财产保全书,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前财产保全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执行前的财产保全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最高法财产保全书适用于申请执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胜诉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同时,本解释还适用于执行程序中对于尚未生效判决、裁定的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法财产保全书规定,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已经取得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定义务但拒不履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转移、隐匿、处分财产; 未经人民法院执行员同意,出境; 其他足以使生效判决、裁定难以实际执行的情形。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可控。当事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名称、案号和生效日期;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所; 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相关证据;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准许或者不准许财产保全的决定; 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执行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法院应当及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法财产保全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执行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得违反或妨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建议及时申请,以防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
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查封、扣留等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遭受损失的,谁来负责赔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财产保全书是执行前财产保全的重要法律依据。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及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执行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权威和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