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诉讼中,临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后标的物的执行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审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自己的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执行的 因履行到期债务而穷尽财产,造成不能清偿其他债务的 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若上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二审财产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向执行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
申请书 身份证明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有关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担保函(如果适用)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保全。如果法院准予保全,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二审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查封、冻结、扣押、禁止处分、转让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对被申请人设立监护人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二审财产保全的期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裁定前作出指定执行的裁定:
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诉讼过程当中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情形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二审中需要指定执行的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指定执行的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期限自指定执行之日起执行至二审判决生效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之日止。
二审财产保全的解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执行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如果法院驳回申请,则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二审财产保全的申诉
对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终局裁定。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和财产保全的裁定,可以单独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为30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注意事项
申请二审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会准予保全。此外,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准予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会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有效期至二审判决生效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之日止。如果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不需要继续,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