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中,为制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资产防止其逃避债务,依法对其财产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被保全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被冻结、扣押、查封的状态,不能自由使用和处分。因此,如果此时有款项进账,会被冻结或扣押,无权提取或转出。
这主要是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而进账款项也属于被保全的财产范围,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保全财产的清偿。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被保全后进账的款项可以不适用保全措施,例如:
生活必需费用:用于被申请人及其抚养家属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不属于保全范围内。法院会酌情释放部分保全款项作为生活费用。 诉讼费:用于支付诉讼费用的款项,不属于保全范围。被申请人有权提取一定金额用于支付合理必要的诉讼费用。 社会保障金:包括养老金、失业金、残疾人补贴等由国家和社会发放的生活保障款项,不属于保全范围。可以正常发放。 破产清算费用:如果被申请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用于支付破产清算费用的款项不属于保全范围,可以自由使用。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财产被保全有误或涉及上述例外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证明财产被保全不当或不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后,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提交担保后,可以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限制。 债权人同意解除:债权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法院一般会支持。 保全措施不当:保全措施明显错误或不当,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法院会予以纠正。 保全目的已经实现:例如债权人已经获得判决或调解书,债务已经得到清偿。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申请后,会通知债权人,进行审理和调查,然后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