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泰兴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积极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原告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重大嫌疑。 原告的请求有事实根据,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保全措施不致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害。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泰兴法院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实物 禁止转让、出卖股票、基金、期货等财产 限制出境 收缴护照财产保全的申请及审查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
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执行财产保全:
通知人民银行、邮政或者其他具有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实物 通知有关部门禁止转让、出卖股票、基金、期货等财产 限制出境 收缴护照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自裁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日。裁定前保全的,从人民法院决定保全之日起计算。60日内未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执行行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终结后,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的异议及复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泰兴法院财产保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冻结存款保全案
原告王某向泰兴法院起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法院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遂裁定冻结被告存款10万元。
案例二:查封扣押实物保全案
原告李某向泰兴法院起诉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被告名下价值50万元小汽车一辆。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且查封扣押小汽车不致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害,遂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小汽车一辆。
结论
泰兴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