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未审理前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可能被转移、隐藏或毁损的财产采取的先期措施。当财产价值难以查明或易于转移、毁损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保全材料,以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后,作出责令其采取保全措施或者禁止其为一定行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施工合同价款的,保全数额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百分之五十的;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尚未移交的工程款的,保全数额超过工程款百分之七十的。申请延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注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号、案件类型、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金额、保全期限等信息。 保全担保:按照案件标的金额的适当比例提供担保,一般为保全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证据材料:证明财产价值难以查明或易于转移、毁损的证据,如财产清单、评估报告、相关证人证言等。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延长财产保全申请后,将对材料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财产价值是否难以查明或易于转移、毁损。 保全担保是否充足。 申请延長期限是否合理。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保证金: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或其他财物交纳至法院账户。 第三人保证:由他人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函: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保证申请人履行相关义务。 不动产抵押: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申请时需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
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的。 法院撤销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财产价值不难以查明或不易转移、毁损的。延长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但法院在审查材料时,也会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法合规地申请延长财产保全,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在作出延长保全决定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