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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额
发布时间:2024-05-26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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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

引言

财产保全担保额是诉讼中保护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机制,可确保案件最终胜诉后能够获得有效赔偿。正确确定财产保全担保额有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担保额不足而导致财产执行困难或因担保额过高而加重被申请人的负担。

财产保全担保额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担保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审查申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其诉讼请求提供担保,要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最高法院《规定》第11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为现金、国债或者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

财产保全担保额的确定原则

确定财产保全担保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适当原则:担保额应当与诉讼标的额、执行难易程度相符,既要能够有效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又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负担。 比例原则:对于金钱给付请求,担保额一般按诉讼请求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对于非金钱给付请求,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担保额。 审慎原则:在确定担保额时,人民法院应当对涉案财产的价值、执行难度、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等因素进行充分审查。

财产保全担保额的计算方式

财产保全担保额的计算方式因诉讼请求的不同而异:

金钱给付请求:一般按诉讼请求金额的30%~50%确定担保额; 交付、返还特定物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按照标的物的价值或者因标的物灭失、毁损所造成的损失确定担保额;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按照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确定担保额; 变更登记请求:按照登记财产的价值或者由此引起的损失确定担保额。

财产保全担保额的追加与减少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财产保全担保额:

追加担保额:申请人申请追加担保额的,应当提供新的担保措施或者增加原担保的价值; 减少担保额:被申请人申请减少担保额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担保额过高,造成其不合理的负担;

财产保全担保额的责任承担

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人对保全担保承担以下责任:

保证金保全的,担保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与担保额相等的保证金; 国债保全的,担保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与担保额相等的国债; 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保全的,担保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与担保额相等的相应财产。

在案件判决后,如果申请人胜诉,则担保人可以取回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撤诉,则担保将用于清偿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破产程序中财产保全担保额的特殊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债权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额的确定应当遵循与一般诉讼相同的原则,但应当综合考虑债权人的破产债权金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程序执行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结论

财产保全担保额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正确确定财产保全担保额,不仅可以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而且可以减轻被申请人的负担,维护诉讼秩序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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