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对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形成限制。在某些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提起异议或申请解除等方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 提出条件
异议之诉是指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以不当保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保全措施的诉讼。
提出异议之诉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
2. 异议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冻结财产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之诉,超过期限,视为放弃异议权。
3. 审理程序
异议之诉由保全措施执行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诉后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1. 提出条件
解除之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已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申请人丧失请求保全的必要,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诉讼。
2. 提出期限
被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之诉。
3. 审理程序
解除之诉由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解除之诉后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其他解除方式除了异议之诉和解除之诉外,还有以下其他方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销申请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撤销申请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或反担保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即担保人为被申请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即被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实现。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官释明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人民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人民法院在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后应当向其释明:如何提出异议之诉和解除之诉,以及冻结财产的期限等。
注意事项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过程中,被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收到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之诉,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权。
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应当收集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已经具备。
选择适当的解除方式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除方式,例如异议之诉、解除之诉或其他方式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