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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发布时间:2024-05-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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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引言

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对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形成限制。在某些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提起异议或申请解除等方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异议之诉

1. 提出条件

异议之诉是指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以不当保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保全措施的诉讼。

提出异议之诉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

2. 异议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冻结财产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之诉,超过期限,视为放弃异议权。

3. 审理程序

异议之诉由保全措施执行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诉后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解除之诉

1. 提出条件

解除之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已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申请人丧失请求保全的必要,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诉讼。

2. 提出期限

被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之诉。

3. 审理程序

解除之诉由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解除之诉后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其他解除方式

其他解除方式除了异议之诉和解除之诉外,还有以下其他方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销申请

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撤销申请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或反担保

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即担保人为被申请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即被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实现。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官释明

法官释明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人民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人民法院在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后应当向其释明:如何提出异议之诉和解除之诉,以及冻结财产的期限等。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过程中,被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收到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之诉,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权。

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收集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已经具备。

选择适当的解除方式

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除方式,例如异议之诉、解除之诉或其他方式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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