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一定的担保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处分、隐匿、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条件**
申请人具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有利害关系需要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处分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担保方式**
金钱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或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政府债券、国库券、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 抵押担保:申请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等财产设定抵押。 保函担保: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申请人出具保函,保证申请人在诉讼中承担相应责任。**申请程序**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住所、担保方式、担保数额、诉讼请求、证据等内容。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 promptly 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汽车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处分其财产。**保全费**
金钱担保的,收取担保数额的1%。 有价证券担保的,收取担保价值的0.5%。 抵押担保的,收取担保价值的0.25%。 保函担保的,收取担保数额的0.5%。**异议处理**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依法驳回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担保责任**
申请人有滥用诉讼权利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注意**
诉前财产保全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临时措施,不得滥用。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处分财产的可能。 担保方式应当与涉案财产的价值相适应,并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当事人可以 timely 制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处分财产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有明确证据证明需要保全被申请人财产时,当事人应当 promptly 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