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作出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保全财产申请书 证据材料 财产清单(有明确范围财产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或者不予保全。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保全当事人财产的时限为1年。保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判决书中未确定财产归属的,财产保全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届满,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执行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等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 及时向被保全人送达保全财产通知书 向相关单位协助执行保全措施重点:
财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全财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被保全人行为对保全财产的影响难点:
被保全人的财产转移、隐匿和变更 被保全人债权的保全与实现 法院执行力量与案件需求的矛盾执行部门在保全财产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财产权益受损 保全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当事人债权未得到实现 破产等特殊程序对保全财产的影响为了提高保全财产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保全财产信息的共享和查询 加大对保全财产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完善保全财产执行的配套制度 加强保全财产执行与相关法律程序的衔接案例一:
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追讨债务,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张某申请保全李某名下价值250万元的别墅,法院予以保全。判决生效后,李某转移别墅,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别墅并拍卖,张某债权得到实现。
案例二:
王某向法院起诉赵某追讨货款,法院裁定冻结赵某银行账户50万元。赵某得知后,立即取走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赵某账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责令赵某执行,并限制其高消费、出境等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已经人民法院保全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将该标的物作为执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