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故意或者因过失转移、隐匿、损毁证据或者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另立案号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性质**
1. 诉讼行为
诉讼财产保全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其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2. 非诉讼程序
与提起诉讼不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单方的申请行为。申请人不需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法院也不需要进行立案审查。因此,诉讼财产保全不是非诉讼程序。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另立案号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另立案号,注明案由、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等事项。那么,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应当另立案号呢?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
**1. 主张另立案号的观点**
(1) 法律规定要求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另立案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应当适用该规定。
(2) 有利于案件管理
另立案号可以使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与本案分开,便于法院统一管理案件,提升审判效率。
**2. 主张不另立案号的观点**
(1) 不是独立诉讼
如前所述,诉讼财产保全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阶段,不宜单独立案。
(2) 造成资源浪费
诉讼财产保全通常是对本案财产采取措施,不单独立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
**三、司法实践**
针对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另立案号,各级法院的实践并不统一。
1.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适用本规则的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要求诉讼财产保全另立案号。
2. 各地法院规定
部分地方法院出台了规定,明确要求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另立案号。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讼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另行立案。
**四、笔者观点**
经过综合分析,笔者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一般不应当另立案号。
理由如下:
1. 诉讼财产保全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阶段,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
2. 另立案号会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3. 诉讼财产保全与本案密切相关,不另立案号有利于案件管理和审判效率的提升。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诉讼财产保全涉及争议较大或者标的额较大的财产,法院可以考虑另立案号,以加强案件管理和监督。
**五、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另立案号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另立案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升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