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进行期间,为确保胜诉方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往往会申请法院对被诉方的财产予以保全。然而,在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产生变更或灭失,此时就需要通过调解的方式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理。
被保全的财产可能因以下情形发生变更或灭失: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被保全的财产本身因自然损耗或人为因素灭失 被保全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被保全的财产存在共有人或抵押权人,需处理相关权益当被保全的财产发生变更或灭失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保全的原因已经消失 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分割或处分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具有调解能力调解程序由人民法院的主持人进行。主持人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召开调解会议 查明被保全财产变更或灭失的原因和事实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 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被保全财产变更或灭失的事实和原因 当事人对变更或灭失财产的处理意见 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 协议的生效时间和履行方式 违约责任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调解被保全财产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执行保全费用。执行保全费用包括:
财产保管费 查封费 拍卖费 执行费执行保全费用应当从被保全的财产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