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冻结财产、查封财产等。为了保证财产保全措施顺利进行,申请人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担保费,以防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造成申请人损失。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担保费在以下情形可以退回:
因保全被申请人财产而产生的保全费,在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支付相应金额后,申请人自请撤销保全的,担保费应当退还。 冻结、扣划、划拨资金被申请人存款的,冻结、扣划、划拨金额全部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申请人自请解除冻结、扣划、划拨的,担保费应当退还。 申请人因撤回诉讼或者其他事由,导致保全不能继续进行的,担保费应当退还。 执行法院发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数额明显过高的,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担保费应当退还。以下情形财产保全担保费不能退还:
申请人请求保全财产系为了实现其非法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因保全被申请人财产而产生的保全费,在撤销保全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支付相应金额的。 因代理执行申请人过错致使担保人承担保全责任的。如果符合退还担保费的条件,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退还:
向办理保全的法院提交《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费申请书》,说明退还担保费的事由、申请人信息、联系方式等。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符合退还担保费的条件,比如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等。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会做出裁定,责令担保人退还担保费。 担保人收到裁定后,应及时向申请人退还担保费。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退还担保费的申请应当在保全被撤销后或者保全目的实现后及时提出。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法院裁定退还担保费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担保人索要担保费,如担保人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以及保全的性质、范围和期限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5条规定:“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裁定返还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费能否退还取决于具体情况。申请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提出退还担保费的申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