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逃避执行,而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财产保全时间是财产保全的期限,即期限届满,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民事财产保全时间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但确有必要时,可以 经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明情况后,决定延长15日; 保全标的的性质:如是货物的查封,期限通常为30天;如是 建筑物的查封,期限通常为60天; 财产保全的具体方式:如是冻结存款,期限按照申请人的 请求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如是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其他财产,期限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案情的发展:如在保全期限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裁定,则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保全标的已经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自拍卖或变卖之日起30日内无人主张权利的,则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延长财产保全的条件**
如在财产保全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延长15日: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保全期限 内转移被申请人的财产; 被申请人的行为致使无法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移转其财产;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延长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予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结束,对申请人请求保全财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除条件的; 对需要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能清偿债权的; 在保全期间发现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当的; 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适用法律**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保全规定〉的通知》**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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