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负有共同且不可分割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履行义务。在连带责任下的财产保全是指对连带责任人财产进行限制,防止其变卖、转移或隐匿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1) 权利保全原则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权利,避免债务人通过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来逃避债务。
(2) 必要性原则
财产保全应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和保全的必要性而进行,不得滥用。
(3) 合法性原则
财产保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未经合法授权不得进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连带责任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其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可能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逃匿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或丧失抵押担保物的 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对连带责任人的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其他财产,如车辆、房屋、机器设备等 扣押票据、单证 要求提供担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解除对连带责任人的财产保全:
债务人已全部履行债务 债权人已撤回申请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 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1) 对连带责任人有效
对连带责任人进行财产保全,不影响连带责任关系,债权人仍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履行义务。
(2) 对他人无效
对连带责任人进行财产保全,对不具有连带责任关系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对连带责任人的财产保全适用特别的规定:
(1) 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是指两个或多个债务人对同一笔债务负有不可分割的义务。对共同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仅限于共同债务的份额。
(2) 保证债务
保证债务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保证人进行财产保全,不得超出保证范围。
连带责任下的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