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制度,旨在防止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损害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仲裁委与法院的仲裁财产保全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和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76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委仲裁财产保全适用于仲裁委受理的仲裁案件。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
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可能。 当事人正在进行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行为。 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对争议标的物、与本案有证据证明有关系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仲裁财产保全适用于仲裁法院受理的仲裁案件。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行为的。仲裁委与法院的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各有其适用场景:
对于需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如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可以选择向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需要在仲裁程序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的案件,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和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30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的行为的。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行为。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仲裁委或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根据案情及时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保全必要性或者提供了担保。
当事人对仲裁委或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委或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仲裁委或者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裁定。对仲裁委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如果当事人故意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委与法院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当事人在需要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请方式,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