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进行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致使败诉无法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为实现最先胜诉的一方胜诉利益所进行的财产控制措施。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除非有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担保,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金钱担保 抵押 质押 保函 其他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金钱担保是指申请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作为担保。
1. 担保数额金钱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请求标的额和案件情况决定,一般为请求标的额的20%-30%。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
2. 退还担保一般情况下,诉中财产保全中止或解除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担保金退还申请人。
抵押是指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特定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如果被申请人败诉且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由抵押物所有权人承担承担清偿或者向法院交付抵押物的责任。
1. 抵押权的登记申请人以不動產作爲擔保,應當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後,方能發生擔保效力。
2. 抵押物处分抵押物在訴訟中止或者終結前,未經人民法院許可,抵押物所有權人不得以處分抵押物。如果擅自处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押是指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特定动产作为担保,如果被申请人败诉且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质押物的保管权和使用权归质权人(人民法院)所有。
1. 质押物的保管质押物的保管,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保管,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
2. 质押物处分诉讼中止或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质押。质押权人解除质押后,质押物应当返还申请人。
保函是指经担保人承諾,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保函可以作为保全担保。
1. 保函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保函。保函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和担保标的额发放保函。
2. 保函的转让保函不得转让,否则无效。
除了上述担保方式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也可以作为诉中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具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诉中财产保全是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人民法院也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确定保全额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