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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保全财产的可以撒绢吗
发布时间:2024-05-27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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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保全财产的可以撒绢吗?

在我国执行程序中,“撒绢”是指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而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行为。那么,对于没有保全财产的执行案件,是否可以申请“撒绢”?本文将逐一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予以解答。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六个月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按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主体,其需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6个月内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该条规定明确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申请执行的后果,即被执行人有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而不是执行法院直接解除。

二、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保全财产的执行案件,是否可以“撒绢” 的问题,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未采取过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直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是因为《民诉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法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对于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显然不适用该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未采取过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而是应该核实是否符合《民诉法解释》第35条所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1)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过高;(2)不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3)被执行人提供担保;(4)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事实错误或者实体权利不成立。

三、倾向性意见

综上,对于没有保全财产的执行案件,是否可以“撒绢”的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见解。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倾向于支持第一种观点,即人民法院应直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理由如下:

1. 符合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第36条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申请执行的后果,即被执行人有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并未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因此,对于没有保全财产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2. 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采取过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未受到限制,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四、建议

为了避免在执行程序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于保全措施采取后6个月内及时申请执行。对于没有保全财产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5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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