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是指法院针对债务人在诉讼期间为防止其逃避债务执行而采取的冻结其银行账户等财产措施。实践中,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往往被用作债权人保护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被执行人回避债务的重要反向操作,因此对于财产保全冻结账户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及相关应对措施,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有必要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十五日内审查。对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对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申请。
适用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 *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的程序如下:
* 提出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 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收到冻结账户通知后,可以提出异议; * 法院审查異议并作出裁定。被执行人应对措施
被执行人收到财产保全冻结账户通知后,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提出异议:被执行人收到冻结账户通知后,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冻结账户保全措施不当,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 申请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提供证据证明冻结账户保全措施不存在法定条件或执行目的已经达成,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措施。 * 申请执行异议:被执行人认为执行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执行错误的事实,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裁决。 * 申请执行复议: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由上一级法院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债权人应对措施
债权人对财产保全冻结账户申请未被批准的,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提供补充证据:向法院补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证明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提供追加担保:向法院追加提供担保,以证明其保全申请的诚信度和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能力。 * 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如果债权人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账户途径无法实现债权,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结语
对方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是债权人在诉讼期间保护债权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被执行人回避债务的重要反向操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财产保全冻结账户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及相关应对措施,有必要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