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法院采取的措施,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
* 被执行人 * 利害关系人(如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被执行人的配偶等)执行异议应在财产保全措施采取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有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异议的 * 不影响异议审查的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应当查明以下事实:
*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错误 * 执行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常见理由包括:
* 财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 * 财产已在其他诉讼中被依法扣押或者查封 * 保全措施过分,对被执行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 执行员存在违法行为法院对执行异议经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 异议成立的,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 异议不成立的,驳回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
保全申请人对法院的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有权提出异议,并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如下:
1. 准备执行异议书 2. 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和相关证据 3. 法院受理执行异议 4. 被执行人或保全申请人举证 5. 法院审理 6. 法院作出裁定执行异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或者所在地 * 执行异议的请求 * 异议的理由和根据 * 必要的证据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明确的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 * 有具体的执行异议请求 *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符合法定时间在提出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提出异议,避免错过法定期限 * 明确提出异议诉讼请求 * 搜集充分证据,证明异议理由成立 * 注意法院送达的文书,及时阅卷 * 必要时聘请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