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匿财产,在受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保全的财产显失公平的;
(二)裁定错误的;
(三)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需要说明的是,保全的财产是否显失公平由法院根据案情自行判断,当事人不得以主观意愿主张保全的财产显失公平。
复议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届满不申请复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复议程序
当事人申请复议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三)被复议的财产保全裁定书的编号、生效日期、内容;
(四)复议请求;
(五)复议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六)证据材料清单及其复印件;
(七)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八)申请日期。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意见。
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程序审查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一)书面审查,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期限、是否属于法定复议范围;
(二)审查财产保全裁定是否属于复议范围、是否裁定错误、是否显失公平、是否有证据支持;
(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结果可能有以下几种:
(一)维持原裁定;
(二)撤销原裁定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三)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复议裁定的,该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得上诉。人民法院在作出复议裁定时,同时应当审查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结语
财产保全对促进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考虑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