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担心债务人可能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债务人准备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已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
(2) 有证据证明,如果不保全,债权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害;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材料,证明债权人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证明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如果不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害; 担保书或其他担保措施。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免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时,能够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担保的种类和方式包括:
现金或票据质押; 有价证券质押; 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 具有代位保全效力的其他财产。担保的金额一般不得低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执行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财产保全的范围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确定,可以保全下列财产:
动产和不动产; 存款和汇票; 执行中的标的物; 孳息和收益。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供担保解除保全,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财产保全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扣押被申请人动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不动产; 限制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 指定财产管理人接管被申请人财产。财产保全可以由以下原因解除:
债权人撤回申请; 法院撤销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对财产提供反担保; 执行程序终结。法院如果发现申请人是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并处以罚款。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搜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如果不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害; 提供充足的担保,以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及时送达裁定书,促使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适时关注财产保全的执行情况,确保保全财产的有效性。总之,没有立案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救济措施,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但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