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债务人逃避履行债务,法院经常采取查封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查封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流通性和使用价值,债权人对财产的执行难度加大。那么,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存在保全的可能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法定情形下的自动解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未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全部履行;
2. 被执行人在履行期届满前已将全部债务清偿;
3. 诉讼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对执行标的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和解协议;
4. 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不成立或已归于消灭;
5. 法院发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五种情形属于法定情形,法院应依法解除查封措施。但若债权人仍有未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另案起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
二、司法实践中的保全措施
1. 申请法院变更保全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变更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将繁琐的查封措施变更登记为简易的冻结措施,从而方便债务人处分财产,而债权人仍然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2. 提供担保物的保全方式
被执行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担保物,以变更查封财产的执行措施。担保物可以是以下几种类型:
1) 银行开具的保函,或者由信用良好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 质押、留置货物、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物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不得取回已扣押的财产。担保物实现程序依照担保物权相关规定办理。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变卖担保物,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3. 申请法院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自己的,或者宣告其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当解除查封,但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异议,维持原有的执行措施。
三、期限及程序
1. 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法院变更保全方式的,效力期限从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对于法定情形,债权人应当在查封之日起7日内申请解除查封。
对于其他情形,当事人一般应当在作出查封决定的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提出申请。2. 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变更保全方式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变更保全方式的财产及其价值;
2) 申请变更保全方式的理由;
3) 申请变更保全方式的证据。对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裁定。
四、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申请变更保全方式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变更保全方式的财产要具有可处分性,不能是已经被抵押或冻结执行的财产;
2) 申请变更保全方式的理由要正当,不能是想通过改变执行措施来逃避执行债务;
3) 申请变更保全方式的证据要充分,不能只是口头承诺或者单凭个人的猜测;
4) 对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或者虚假生效的,否则法院不会解除查封。综上所述,被查封的财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全方式、提供担保物、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实现被查封财产的保全,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