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法采取的一种措施,是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手段,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胜诉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申请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已判决、裁定的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 担保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请求执行标的额的30%,但书面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种类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冻结存款、汇票、债券、股票等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特定财产 采取其他方法保全财产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理由及证据 担保书或者担保合同(公民申请时提供) 申请冻结存款、汇票、债券、股票等财产的,还应当提交执行标的额的证明 申请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还应当提交该财产的详细情况说明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
是否符合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材料是否齐全 担保是否合法有效执行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前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前财产保全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执行。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再需要保全的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转移、隐匿、毁损已判决、裁定的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的 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执行前财产保全超过法定期限(一般为30日,可以适当延长)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撤销
执行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裁定有错误的 申请人为诬告陷害的 以暴力、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 保全措施明显过当或不合理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对因提供虚假证据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全措施执行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意义
执行前财产保全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胜诉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为:
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已判决、裁定的财产,造成申请执行人执行不能。 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利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减少诉讼纠纷,避免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而蒙受损失。 规范被执行人的行为,促使其主动履行判决、裁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