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原告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被告的财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提供财产线索,但是谁来提供财产证明,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原告需要提供初步的财产线索。所谓财产线索,是指对被告财产的所在地、数量、价值等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是原告自行调查获得的,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调查机构协助取得。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越详细,法院越容易认定财产线索的真实性,从而准许诉讼保全。
在收到诉讼保全裁定后,被告有义务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被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不动产(房屋、土地等) 动产(汽车、珠宝等) 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 股权、债权等 被告申报的财产情况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隐匿或者转移财产。如果被告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或者申报的财产情况不真实,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原告提供初步财产线索和被告申报财产情况的基础上,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第三方提供辅助证明。第三方可以是银行、证券公司、房管局等掌握被告财产信息的机构或者个人。法院可以通过向第三方调取财产信息、询问证人等方式来核实被告的财产情况。第三方提供的辅助证明可以帮助法院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被告的财产状况。
如果原告提供财产线索不详,被告申报财产情况不真实,或者第三方提供的辅助证明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财产状况,法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法院可以采取对被告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向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调取财产信息、查询被告的纳税记录等方式来查明被告的财产情况。法院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地掌握被告的财产信息,为后续的执行工作提供依据。
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原告可以附带申请财产调查令。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调查令,要求其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收到调查令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财产调查令是法院行使调查权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帮助法院查明被告的财产状况,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提供财产证明的主体依次为:原告、被告、第三方和法院。原告有义务提供初步财产线索,被告有义务提供真实财产情况,第三方可以提供辅助证明,法院有权自行调查取证。通过原告、被告、第三方和法院共同努力,可以全面、真实地查明被告的财产状况,为诉讼保全和后续的执行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