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确保判决的执行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期间,对当事人之财产或者争议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限制其处分权利,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影响判决执行。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具体财产情况以及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范围。 审查。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为:(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申请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3)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案受理。 审查决定。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后,将做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准许保全的,一般会出具财产保全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执行。不准许保全的,法院将说明理由并下发裁定。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法院将委托指定的执行机构对财产进行保全。执行机构一般为法院的执行局、人民法院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8条规定,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1)保证担保;(2)抵押担保;(3)质押担保;(4)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证保险。
财产保全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应被保险人的请求,向法院出具保证保险单,对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财产保全保证保险是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补充手段,可以有效避免因当事人履约不能而造成的损失,保障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目前,我国开办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证保险具有以下业务特点:
保险标的特殊。财产保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为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而给人民法院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明确。财产保全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赔偿因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而给人民法院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保全费用、保管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险期限灵活。财产保全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根据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时间来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保险费率科学。财产保全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资信状况、财产保全措施的类型、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申请财产保全保证保险的流程一般为:
提交申请。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法院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基本信息、被保全财产清单等。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被保险人的资信状况、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财产保全标的的价值等因素。 核保定价。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等保险条款。 出具保函。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保证保险单,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财产保全保证保险在法院财产保全措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选择一家信誉良好、业务能力强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全保证保险,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