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处置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农作物等可收割变现的财产,法院如何进行财产保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农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对于可收割变现的农作物,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保全:一、为防止被告毁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农作物的;二、为防止被告逃避判决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派员监督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农作物因腐烂变质等原因造成损失。
对于可收割变现的农作物,法院一般不予保全。但是,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有:禁止被告收割、转让农作物;查封农作物;扣押农作物等。
法院不收割农作物的理由主要有:一、收割农作物涉及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法院没有相关专业人员和设备。二、收割农作物需要雇佣劳动力,费用较高,法院没有相关经费保障。三、收割农作物后需要保管,法院没有相应的仓库和人员。四、收割农作物后可能会造成农作物腐烂变质,法院承担不起相应的损失。
除了上述保全措施外,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扣押被告动产、不动产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处置农作物,避免法院不收割农作物的情况,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对被告的信用调查,了解被告的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二、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的风险。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农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扣押被告动产、不动产等。四、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作物损失。
李某与张某因土地租赁纠纷发生诉讼。李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张某的农作物。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有毁灭、转移农作物的风险,故驳回了李某的申请。判决后,张某将农作物收割变卖,导致李某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并责令张某返还李某的损失。
对于可收割变现的农作物,法院一般不予保全。但是,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处置农作物,建议原告加强对被告的信用调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也应当积极探索新的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